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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国有化存后遗症 建议保持土地使用权延续性
广元房产网-百姓自己的购房顾问 2013-09-05 09:38:12来源: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本节目昨日报道了“深圳农地国有化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端”,企业田心石场1992年与村集体签订50年土地使用权合同,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之后,地方政府认为协议不合法。企业指责地方政府为收回土地,违规进行堵路式执法。深圳集体土地国有化过程中,到底有哪些矛盾?政府和企业应该如何共同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转地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第一个矛盾是: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田心石场的律师程兴华坚持认为,企业主王为平1992年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仍然还有效。

  程兴华:当时签合同是跟村集体签的,因为当时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当时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可以说是50年不变,这是一。第二,2005年转地,政府和村集体都没有通知王卫平,政府只是把那个土地的所有权拿走了,但是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在王卫平这边,而且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从王卫平这边来讲,他的使用权合同是有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是一次性全部付清的,50年的租金。

  但王为平手上50年租约的合法性受到龙华新区政府的质疑。

  区政府:我们到现在不认为那个是合法的。

  双方第二个矛盾焦点是:地面附着物是否应该补偿。田心石场再建设的投入曾达到1500万元。程兴华律师认为,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政府收回土地,应该与企业协商,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并提供补偿,而不是口头通知搬迁。

  程兴华:按程序上讲,你应该下一个文件,通知我要我搬厂了,那我们这边还可以到法院打行政官司对不对?他这么做就是说强制逼迁,或者来强拆,到时候社会矛盾不是越来越大?

  但龙华新区提出了采矿期的概念,并不认可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要求。

  华龙新区:当时在市里对石场这一块是有比较清晰的界定,因为这些石场全部签的协议,公司讲好你采矿期到期了就不付了。

  在深圳集体土地转国有的过程中,像田心石场这样的案例,共同的难点就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性问题和地面投入的补偿问题。在程兴华律师看来,其实这两个问题,深圳市转地政策已经明确提及解决方案,只是地方政府执行不力。

  程兴华:2005年转地的时候,那个文件就有规定。本来他们要先签一个协议的,就解除原来土地合同使用权的协议,政府这边再收地,后来他们直接操作,政府和村民都没有跟使用权人打过招呼。而且那个文件也有规定,就是说政府收地以后,我们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当时只要你申请一下,这个地还有那个可以使用,村里面这快也没有做到。

  面对深圳转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矛盾,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马庆斌也建议保持“土地使用权”的延续性。

  马庆斌:它应该有一个延续性,变应过程实际上还是一个产权交易的过程,产权主体发生了变化,以前的债务关系、产权关系怎么延续?怎样更好的保护?曾经为了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这些企业也是需要去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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