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张先生与62岁的刘女士非婚同居多年,本想搭伴养老的两人,却因孩子不同意和生活矛盾分手,此后又为同居期间购买的两套房打起官司。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其中一套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另一套房已被低价出售,房款归刘女士。 2011年5月,刘女士突然提出分手。张先生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刘女士早在2011年1月就将位于朝阳区的房子转移至朋友金某名下,并于2011年5月,以金某名义将该房出售。2011年8月,刘女士将位于昌平的房子换锁。 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交还卖房钱,将位于昌平的房屋判归他所有。 刘女士认为,两套房屋是她与张先生同居期间购买,应归双方共有。两套房都是贷款购买,位于昌平区的房屋她支付了首付款87万。两房屋还贷期间她多次被银行起诉,但张先生却对此不予理睬。她为了还贷,才降价变卖了朝阳区的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涉案两套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但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是张先生出的钱,因此两套房屋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先生对购置两套房产提供了自己出资以及收入的相关证据,而刘女士未能举证,因此法院认定,在购房出资方面张先生的贡献大于刘女士。刘女士在未征得张先生同意、未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私自将朝阳区房屋出售,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与常理相悖。法院判决昌平区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刘女士协助张先生过户,并腾退该房。刘女士出售朝阳区房屋所得购房款项归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