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首页-新闻-新房-利州-苍溪-旺苍-剑阁-青川-元坝-朝天-评论-房产-家居-看房-二手房-游戏-动漫-租房-政策-社区-视频-团购-评论-博客-论坛

政策本地资讯独家小道消息

新房快递小编看房户型点评写字楼 别墅行情播报女皇团购购房攻略二手房 租房

业主论坛购房答疑广元生活家居装修

建材资讯日记图库

广元市

利州区|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元坝区|朝天区|招商

国税总局称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广元房产网-百姓自己的购房顾问 2012-10-24 11:52:09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房屋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疑问,纳税服务司表示,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对于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纳税服务司介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有纳税咨询提出,企业作自查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网友评论 0
  • |
  • |
  • 责任编辑:0839fc
  • 律师声明:本站对原创文章拥有版权,未经本站授权转载,必究法律责任!
  • 资讯排行
  • 一周
  • 24小时
  • 即时资讯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权责说明 -- 广告服务 -- 隐私保护 --联系我们--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 广元房产网

Copyright © 0839f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9008666号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24小时举报电话:18781202879 举报邮箱:service@0839f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