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中心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基本消除中心城“二元化”现象。这是历下区盛福片区的村民安置楼。
济南市连续多年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令城市面貌发生极大改变。但是,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违章建设如何处理等问题的不细致和不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这项工作的开展。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统一安置标准 每位村民的安置补偿面积不再搞“一刀切”
此前,济南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执行的是2011年4月发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其中对采取住房安置的,规定按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同时,该文件还提出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规划审批6层以下住宅建筑,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对此,此次《通知》中对安置工作中的安置补偿的政策标准进行了统一,提出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
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沿用此前标准,按照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
此外,《通知》还提出,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住房安置面积和保障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以留待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