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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办法
广元房产网-百姓自己的购房顾问 2012-07-30 14:02:18来源:广元建设网
广府办发〔2006〕5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业务。
第三条    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台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六条    凡有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企业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携带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办理登记后,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单位性质、汇缴总人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月工资额、缴交率等内容后,加盖单位公章,于5日内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无误后,开立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每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制作并 发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储金卡,作为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 单位办理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记载单位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储金卡由单位指定经办人统一保管并如实登记职工缴存、 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结息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做到账卡相符,并随时接受单位职工查询。
第 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 公积金存储专户;财政直发工资的人员,则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并在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转入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一年一定。
第九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12%。每年12月底,各单位应将下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名册按规定填报后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直发工资的,一并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更不得无故欠缴或断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即可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然后单位每月要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整个过程称之为汇缴。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首月汇缴程序
(一)单位应先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及其工资基数以及缴交额。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留存第一联。
(三)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核扣职工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四)单位核定职工个人连同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经办人至受托银行办理汇缴转账或交现金,并取得经银行签章的转账凭证或现金交款凭证。
(五)单位经办人携带转账凭证或现金交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第二联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换开公积金缴存专用发票作为单位汇缴公积金的记账凭证。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单位汇缴的首月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内。
第十三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以后各月汇缴程序。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后,以后各月的汇缴只需根据单位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变动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然后按首次汇缴程序办理缴交。
第十四条    财政代扣缴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程序
(一)单位于每年12月底,将下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名册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该单位当月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将代扣代缴凭证通过经办银行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后,按首次汇缴程序办理缴交。
第 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汇缴时因故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则应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发布前就已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因故中断缴纳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确定应补缴的职工人数、补缴的金额和补缴时段。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后,按首次汇缴程序办理。
第 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职工因故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且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应办理封存,保留在职工的账户中。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应 封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停薪留职时;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时;职工因长期病、事假、待岗而领取折扣工资,并征得本人同意 停缴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旷工、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因 公外派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工作后,按其 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前是在职职工的,待 结束驻外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因公外派人员规定执行。
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存在职工原有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账户内。待该职工恢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为职工恢复缴交。或者职工进入新的单位工作时,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名内,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也做相应调整。转移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送交调入单位签章确认。然后由调出调入单位各留存一联,第三联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第三联后,办理该职工账户转移,并开具《职工调动明细》(清单)一式三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原单位以及调入单位各留存一联作记账凭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经办人员至受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余额转账。
第十八条    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定期和不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
(一) 定期对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两个月内打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存余额单和利息单,由单位经办人领回后同单位台账和职工住房公积 金储金卡进行对账,在核对缴存余额、利息、姓名、账号、身份证号码无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档,职工当年利息收入由单位经办人及 时填入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当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单,以便单位职工查阅。
(二)不定期对账。单位与职工平时需要查询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或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时,单位与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申请后,打印该单位职工余额明细表,由该单位经办人员领回交与单位职工查阅。
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改变时;单位性质改变时;单位发薪日改变时;单位经办人改变时。
单位自发生上述情况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步骤如下:
(一)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并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和变更证明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的批准文件、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第 二十一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发生下列几种情况之一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破产,同时法院也已宣 布该单位破产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撤销,即原单位已被注销或关、停后,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及独立发薪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改制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迁移,即该缴交单位整体搬迁至其它市级行政辖区,并在新的辖区开户的。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为职工 补缴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发生上述情况时,原则上不再为职工计缴住房公积金。
办 理注销登记的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携带以下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盖有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 位注销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文件。
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以下情况清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 办理销户手续;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  取
 
第二十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发生上述行为一年内(从合同、协议签订日期或有关部门批准日期开始计算),可以部分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领取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同时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种类还要分别提供: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盖有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开发商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二)购买二手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购房屋过户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三)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县、区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翻建、建造住房的工程预算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施工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工程预算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指派业务办理人员现场勘察,经确认属实后予以办理。
(五)需同时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单位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的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单位相关证明;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和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因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基数以提前退休增加工资后的月工资额为标准,继续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提供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必须为出境定居)。
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非本市户籍证明或户籍迁出证明可以提取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 二十八条    需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该职工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需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 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办理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储金卡;分别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四种类型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该项借款未终止证明。
第 二十九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40%的职工,可部分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提交以下手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金卡; 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广元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其他情况
(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或失踪两年以上,单位应申请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凭单位证明、关系证明及公安部门死亡证明,可提取该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考取研究生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职工离职参军的,凭入伍通知书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另提供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自动语音查询:96319
公积金缴存、提取:3307356(企业) 3309415(行政事业)
公积金住房贷款:33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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