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公 告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购房群众: 近段时间社会上个别人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从事经济诈骗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购房群众利益,为了保护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商品房销售的有关事宜再次公告如下: 一、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排号、轮候、诚意金、入会费、借款等任何形式收取预付款或订(定)金。 二、广大购房群众在购房时应了解该项目是否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未见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要缴纳任何形式的预付款或订(定)金。对于个别企业和人员采取让利等形式或熟人介绍低价购房的行为要慎重,建议在购房时向我局房管处咨询。 三、商品房销售、宣传的主体是取得相应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和受托人已取得当地备案资格的中介营销公司;施工企业、个人或项目股东进行销售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四、购房群众在购房时,要认真查看以下手续: (一)开发企业资格手续:房地产开发资质、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报建手续:国土证、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其它资料:一房一价公示表、销售价格备案表、建筑施工及材料使用公示表、其他费用收取(包括维修资金、开发企业代办房屋所有权证等费用)公示表、业主公约等项目相关资料。 五、商品房销售必须实行网上签约,网签后必须于30日内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在缴纳购房款时,不要向个人或非房地产企业缴纳,需向合法的房屋销售企业缴纳。 六、购房网签后,欢迎在我局房管处办证大厅查看合同备案情况。 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销售管理,严防社会上个别人利用项目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八、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3261175。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