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中共广元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摸底调查的通知 市城区各单位: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更好的解决市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确保调查在规定时限内顺利完成。 二、调查范围 户籍在市城区的城镇居民以及城区各单位就业人员(含中省驻广单位、乡镇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 三、调查对象及条件 (一)廉租住房 1.廉租房主要针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09〕49号)要求,申请廉租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 ②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未达到10平方米的控制标准; ③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地非农常住户口(直系亲属),并取得户籍三年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廉租住房: ①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待遇; ②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后,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③因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致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针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办法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10〕62号)要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具有广元市利州区非农业常驻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在申购时已取得户籍且常住三年以上;户籍因入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购; ②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③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或家庭唯一产权房屋因地震毁损无力、无法进行重建的一般收入家庭。 ④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2.已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在退出原住房后,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①本人或配偶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房改房、解困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 ②本人或配偶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未退房的。 ③离婚不满三年或出售、出租房屋等原因成为无房户的。 ④因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造成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⑤其他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三)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针对城镇中等收入有特殊贡献家庭,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市委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万元,家庭无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3.有特殊贡献的军队专业干部(具备军以上证明材料) (四)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进城农务工人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市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市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市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和在市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4.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摸底调查 保障性住房申请户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各单位应当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及街道办事处调查上报,并将调查情况汇总填写调查表,在5月30日前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利州区住房保障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区住房保障联系人:罗南华 联系电话:3563169
市住房保障联系人:唐永明 联系电话:3265163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利州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