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随着房价上涨,有时是飞涨,一些在房子价位低的时候卖房的人开始后悔了。怎么才能要回来呢?打官司。以什么理由打官司呢?最常见的就是有证据证明当时的买卖协议无效。 今天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6年前以8000元卖出的房子现在想收回,法律会支持吗? 家住北京昌平区的原告陈女士1995年与河北来京做生意的薛女士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在七里渠村的几间房屋和一个院子以8千元的价格卖给薛女士,陈女士现在主张,薛女士不是七里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想收回房子,对于陈女士的要求,薛女士不能接受。 被告代理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斟酌签订的,签定协议后,被告给付了房屋的地价,而且当时这个房屋是经过村委会的,是在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买卖。 原告方强调合同无效并不是因为签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高院关于就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则是认定无效,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认定有效,第一就是将房屋卖给同一经济组的成员,也就是说本村村民,第二种情况就是买售人在购买房屋之后在诉讼之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了该诉征房屋的所在经济组,就本案作为被告至今仍然是河北省曲阳县的村民,未将户口迁入到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不属于七里渠北村的经济组成员。 被告方提示法庭注意,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陈女士便将户口迁到了郑各庄村也不属于七里渠村村民,被告主张陈女士没有资格提起诉讼。对此法官进行了询问: 法官:原告你陈述一下你的户口变迁的原因和经过。 原告:因为婚姻关系,把户口迁入了郑各庄村了。 而被告方认为陈女士出嫁将户口迁到郑各庄后已经享受过一次村民上楼的政策优惠,到底原告为什么要要回10多年前卖出的房子呢?因为当年漏雨的房屋和破院子如今因面临拆迁而价值不菲。 被告代理人:现在这里的房屋正在面临拆迁,而且现在都知道,那么这个还不排除是为了利益趋使,当时这个房屋是8千元,现在在沙河地区一拆迁,除了平价房能得几套还能卖到300万元,这个利益趋使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 原告提出愿意出25万元回购房屋,被告嫌太少,调解无法进行,法院将择期宣判,本案主审法官李春香建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来说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就是村民委员会他来经营管理,是由特定的身份的人员,也就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这种宅基地的相关的权益,我建议尤其是这种农村的房屋,如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尽量不要购买,因为咱们现在物权法也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它本身不受到时效的限制,可能过去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有这种被追回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