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方面作出回应前,著名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教授邱鹭风即表示,《物权法》规定得很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有前提的,即政府不收回。”邱鹭风反问,如果像上海这样收回了怎么办,又怎能实现自动续期呢?而在上海发出通知作出回应后,著名法学专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点评说,上海的相关条款对非住宅用地适用,对住宅用地是不适用的,“中国只有一部《物权法》,只有一个统一的物权制度。” 刘克希:应首先分清土地用途,收回住宅用地显然不行 作为长期研究物权法的民法专家,刘克希表示,对上海的“收回令”,首先应该分清针对的是什么样的土地性质,是住宅用地,还是非住宅用地,例如商业或工业用地。“如果将住宅用地收回,显然是不行的。住宅用地期满后自动续期,是《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任何地方政府都没有权力违背。”刘克希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007年10月《物权法》施行之前,上述条款适用所有土地的出让和使用。而此后,《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做了重大修改。”刘克希表示,这里的“自动续期”应理解为:无需使用人申请,也无需政府及其部门审核、批准,即到期后自动延续期限。可以延续多久?期限无限制:房子100年不倒,就理所当然、放心大胆地使用100年;300年不倒,就理所当然、放心大胆、理直气壮地使用300年。一套房子只要还没有达到它的使用寿命,就可以让子孙后代一直住下去。 如果是非住宅用地,《物权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刘克希表示,上海的相关通知应该理解为不适用住宅用地。“中国只有一部《物权法》,只有一个统一的物权制度,应该统一执行《物权法》。” 邱鹭风:“自动续期”前提是政府不收回 在民法领域享有广泛影响力的南京大学教授邱鹭风,则直言在土地使用年限及续期问题上,《物权法》留下了“尾巴”,“这部法规在制定当初,关于这方面的争论就是最激烈的。” 邱鹭风说,土地“自动续期”有个前提,即政府不收回,“一旦收回了怎么办,又怎么能做到‘自动续期’呢?”她指出了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房不离地,地不离房”,即土地和其上的建筑物是不能分离的,两个不动产同时存在的时候,形成了一个整体的不动产;第二,物在,物权在。“我有一台手机,扔到垃圾箱,但它的物权仍然在,可能变成了捡到的人。只有这部手机彻底摔烂了,它的物权才绝对消灭。”邱鹭风以此举例说明,从法律上来讲,只要有物,就有所有权。“土地‘到期’了,但我的房子明明还在。特别是现在房价比较高,有的人可能刚刚还完房贷不久,土地就面临被收走,儿女还得再买房。”同时,邱鹭风也提出,土地及其上面的建筑物,“补偿的时候两块都要补偿。”她反问,上海的通知中说的只是补偿土地的“残值”,而这个“残值”指的是什么,并没有明确说明。“地上的建筑物是有完整所有权的,你怎么补偿?土地收回了,地上建筑物也得拆,也应该补偿,而不应该是什么‘残值’。” 邱鹭风直言,上海的相关做法很可能会引来其他城市的效仿,针对其在土地出让须知中的相关明示条款,她直言这是规避责任,“先签一个合同,今后我再收回土地就不存在‘自动续期’一说了。”另外,邱鹭风还特别提到了眼下上海、重庆等地的房产税方案,她认为既然土地出让在先,加之又有一定期限,再开征房产税有双重收费的嫌疑。 |